改判无罪!29年前“隔空杀人疑案”再审宣判

   日期:2024-01-02     浏览:7842    评论:0    
核心提示:李金手持再审判决书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李金被改判无罪。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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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手持再审判决书

12月2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犯抢劫罪再审一案作出宣判,李金被改判无罪。四川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李金有罪,判决撤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9)川刑终字第 444 号刑事裁定和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 44 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金无罪。

宣判结束后,李金对海报新闻记者说:“花了三十年的时间才打赢这场官司,我不知道有何感想。现在这样的判决结果,来得相当迟。”从28岁被抓,到如今56岁得到改判无罪的结果,李金的大半人生,都消耗在这场官司里。

12月28日,李金曾告诉海报新闻记者:“我相信四川高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这一点我相信。”他也表示,如果改判无罪,他会先进行追责,然后申请国家赔偿。如果维持原判,他将继续上诉。关于之后的生活,目前还没有做太多的打算和考虑。

  “坐牢”21年,出狱后奔走申冤

2023年4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金抢劫杀人案进行了重审。庭审中,检方依然指控李金在1994年与他人在元谋火车站招待所抢劫杀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李金的两名辩护人为其作了无罪辩护。

这起发生于1994年,备受争议的案件曾经过多次审理,其中两名涉案人遭错判后又获改判无罪,而李金最后被判处无期徒刑。2017年7月7日,李金刑满释放,服刑期间减刑8次,减刑8年1个月,实际执行刑期14年6个月12天。据此前媒体报道,李金于1995年9月27日被铁路公安收容审查,“坐牢”时间长达21年9个月零10天。

出狱后的李金开始奔走申冤,请求再审元谋县招待所命案,以证明自己的清白。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金称,1994年10月13日案发时,自己并不在元谋县当地,而是在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打工,两地相距700多公里,这一信息有证人能够证实。正因为如此,该案件被称为“隔空杀人疑案”。

2019年5月,李金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四川高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对李金抢劫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

  涉案三人一审均被判刑,二审后两人被判无罪

1994年10月14日,云南省元谋县发生了一起被称为“1013大案”的抢劫杀人案,两名旅客下火车后入住元谋工务段招待所208房间,次日凌晨被发现在房内遭抢劫杀害。

1995年9月27日,李金因本案被抓归案。

1996年4月,普发成、普发能两兄弟也因本案被抓归案。

1997年2月5日,成都铁路运输中院以(1997)成铁中刑初字第16号一审判决,认定李金与普发成、普发能构成抢劫罪,判处李金、普发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普发能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金等三人均不服而提出上诉。

1998年3月18日,四川高院以(1997)川法刑一终字第389号二审裁定,认定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9年4月30日,成都铁路中院重审后以(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一审判决,认定李金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普发成、普发能因“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1999年6月1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对(1998)成铁中刑初字第44号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李金一人作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量刑畸轻;宣告普氏兄弟无罪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李金本人也在宣判后提起抗诉。

2002年12月26日,四川高院以(1999)川刑终字第444号刑事裁定,驳回检方针对李金的抗诉,维持对李金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

2010年9月6日,因检方撤回抗诉,四川高院以(2010)川刑终字第666号刑事裁定,普发成、普发能无罪的一审判决生效。

2011年,成都铁路中院(2011)成铁中赔字第2号《赔偿决定书》赔偿普发成202398.53元。

2003年7月25日,李金在监狱中向检察机关提交了《申诉书》。

2004年11月4日,四川省检察院作出川检刑申复通〔2004〕4号《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驳回李金的申诉。

2017年7月7日,李金刑满释放。

2019年5月27日,李金向四川高院提起申诉。

2022年6月11日,四川高院作出(2019)川刑申130号《再审决定书》,认为李金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判。2023年4月25日,李金案在四川高院公开进行庭审。

2023年12月29日,再审开庭宣判。

  现场无客观证据指向李金作案,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记者了解到,此次案件再审的焦点是李金是否具备作案时间、条件;认定李金有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李金叙述,四川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中,定罪的直接证据只有他本人的有罪供述,而这份供述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多份判决书中提到,办案人员曾在案发现场采取到汗液指纹、运动胶鞋印、蹬踏痕迹等,但并未明确提到这些勘查证据是否系李金留下的印迹,也未表明指纹鉴定结果是否系李金本人。1999年,普发成的辩护律师也曾提到,公安机关提取的证据有失真实,提取的现场指纹不是被告人所留。

再审结束后,李金的辩护律师杨名跨曾发文表示,对李金定罪量刑根本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判据以定罪量刑的有罪证供系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原判认定李金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撤销原判,改判李金无罪。

该案再审判决书指出,关于原审被告人李金所提其有不在案发现场的证据的辩解理由,经查,证人无法证实案发当日李金在云南省盈江县。李金所提被刑讯逼供的理由,缺乏相应证据证实。李金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的客观证据缺失,现场勘验笔录提取血样、毛发、指纹等,但是除了指纹鉴定意见附卷,毛发血样、足迹等的鉴定意见全部不在案的意见,经查属实,该意见予以采纳。现有证据无法达到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认定李金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是李金的有罪供述,以及有罪供述、指认笔录与现场勘查记录相印证。李金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客观证据存在一定矛盾,李金的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现场无客观证据指向李金作案,认定李金伙同他人犯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相关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出庭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不予采纳。

 

(本文内容来源于海报新闻等,转载文章时请标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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