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倘塘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双方商定离婚,但因结婚时给付彩礼数额较大,给男方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酌情判决由女方返还一半彩礼。
2022年11月,曹某(男)与陈某(女)认识恋爱,陈某与他人育有一子,曹某购买了价值2000余元的戒指给陈某。今年1月上旬,曹某按农村习俗向陈某及其父母支付彩礼86000元,陈某及其父母按习俗于当日返还2000元,余下的84000元由陈某收持。同年2月,曹某与陈某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琐事不睦,同年6月,曹某外出打工,陈某7月离开原告家,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期间陈某怀孕,但并未生下孩子。另查明,在恋爱婚姻期间曹某向陈某转账141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既对应当退还彩礼的情形做了相应规定,又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是否应当退还彩礼要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双方为维系婚姻所做的努力、双方对于离婚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公平原则加以考量。
本案中,原、被告于今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同年约6月分居,后原告起诉离婚,并经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曹某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曹某向陈某支付的彩礼数额较大,同时参照当地的经济水平,给付如此数额的彩礼势必会对曹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产生一定影响。结合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及女方婚后怀孕的客观情况,酌情确定由陈某及其父母返还曹某彩礼50%为宜,即应返还应原告42000元。
宣判后,双方未上诉。被告主动到倘塘法庭履行了返还彩礼义务。
法官提醒
彩礼的本质不在财,而在“礼”。收取彩礼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额财物,给付彩礼一方亦应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彩礼给付要以自愿为原则,法律严禁包办婚姻、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给付方在给付彩礼时要结合自身家庭经济情况量力而行,不要让高价彩礼成为日后生活的沉重负担,避免离婚时因返还彩礼而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