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6日15时30分许,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兰陵大队磨山中队接到报警电话,在辖区磨山镇驻地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兰陵交警大队磨山中队民警及辅警迅速赶到现场,开展了调查走访等一系列工作。经查得知,肇事车辆是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肇事地点时,与一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受伤,车辆受损。
民警迅速开展侦破工作,调取事发现场前后视频监控。在对道路两侧的部分监控进行查看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引起民警的注意,该车由西向东行经肇事地点,且车辆的保险杠和一后视镜损坏,从时间上推算与事故发生时间基本吻合。于是,民警锁定该车辆,根据车辆信息通知车主前来接受询问。7月30日下午,驾驶人杨某某来到兰陵县交警大队磨山中队接受民警询问时,一口否认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自称车辆损坏是以前的事情,以种种借口逃避责任。在大量证据面前,杨某某交通肇事逃逸违法事实确凿,杨某某不得不如实交代了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
通讯员 张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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