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5月5日,浙江温州一条写有“某小区住户约炮被骗28万”的反诈宣传横幅引发关注。5日晚,悬挂横幅的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其中提到的事件为近期真实案例,此举意在警示广大市民谨防诈骗。律师表示,这条横幅未透露受害人真名,也未侵害其名誉权和隐私,但宣传略有不妥。网传图片显示,一栋建筑的一楼挂了一条横幅,上面写道:“2022年4月16日,××小区一住户被人以约炮为由,诈骗其28万余元,敬请防范。”
相关派出所和基层政府机关,之所以悬挂这样的标语横幅,当然确实是充满善意、用心良苦的。而且,或许也应该承认,相比一般的简单说教,这种取材于现实的宣传标语横幅,从实际的宣传警示效果上来看,是更值得期待的。但不能不指出的又是,在大庭广众之下,在居民小区这样人流密集的居家场合,公然大张旗鼓地悬挂以“约炮”为关键词的标语横幅,又十分让人感觉不妥。
一方面,从语言规范角度来看,相关政府机构悬挂的标语横幅上,使用“约炮”这样的词汇、用语,无疑显得并不规范、严肃。众所周知,像“约炮”这样的话语,虽然在现实世俗生活中确已被广泛使用,大多成年人也都懂其真实含义,但放在正式的语言规范语境下审视,这样的词语表达,显然又并不真正规范——不仅不能算是正式的规范用语,而且甚至实际上具有某种俚俗、粗鄙的“黑话”性质。
另一方面,从语言使用应有的健康、品位的视角下来看,像“约炮”这样的词汇、用语,出现在政府机关制作发布的宣传标语横幅上,更是尤其显得并不积极、健康——不仅不够“雅驯”,难登大雅之堂,有违正常的社会公序良俗,更可能涉嫌污染语言环境,尤其是对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青少年来说,更是如此。
《广告法》中提到,任何广告都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而《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则更进一步明确,“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四)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反诈宣传标语横幅,虽并非商业广告,但其公益广告的性质,无疑又十分明显,尤其是在由政府机关发布制作发布的情况下。因此,这样的反诈标语横幅,在内容、表达上,显然同样应充分遵循“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表现形式得当,品位良好”这样的要求,而不宜露骨地直接使用像“约炮”这样既显粗鄙、不雅驯,更不健康的用语,哪怕所反映的事实确实如此。
标语横幅上的一句话、一个词语,或许看似只是微不足道、不足挂齿的小事、小节,但面对小事小节,显然同样也要慎微、慎言。更不用说,言语之于一个人,在很多时候,其实并非仅是小事小节而已。岂不闻:“言行,君子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主也。言行,君子之所以动天地也,可不慎乎?”——古时的君子,尚且必须如此,更况乎如今新时代语境下的政府机构、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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