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一物业公司被罚

   日期:2021-10-14     浏览:138    评论:0    
核心提示:不遵守法律、法规拒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擅自提高标准收取预购电价预购款危险群众利益这样性质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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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法律、法规

拒不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

擅自提高标准收取预购电价预购款

危险群众利益

这样性质恶劣的物业企业

应该被查处并公开曝光

近日

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发现一起此类

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

走!跟随市场监管局

执法人员的镜头

一起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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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兰山所执法人员在开展物业领域整治期间,对该辖区内一物业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开展物业服务收费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违规行为

未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擅自提高标准收取预购电价预购款

未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要求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不得超过0.9203元/千瓦时。

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1902.00元。

以案说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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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此案能对物业企业起到启示作用

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

承担起维护居民消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业主,共同维护

诚信守法的经营环境

呼吁市民提高防范

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遇到问题时

可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12345

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惩不法经营者

促进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确保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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