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从2021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
人员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老工人。
增加标准
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6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1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作为计发1至3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