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千万不要随便签订协议书,否则很有可能让你净身出户
作者:余春娣律师,广州王幼柏婚姻律师团队律师
随着大众的法治意识越加强烈,很多人在结婚前或者结婚后都会留意一些关于法律的订阅号文章,或者观看一下普法类的视频,为了及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会在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书》,或者在婚内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保证书》、《忠诚协议》等书面协议。对于这些协议书往往又有很多人忽视它的重要性,以为就是随随便便的书面材料,不会影响到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里提醒大家,不要小看任何一份协议书的重要性,如果协议书都是双方自愿签订的,没有存在任何胁迫、欺诈的情况下,协议书经过双方签字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的。特别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多配偶一方会认为夫妻之间签订协议书是不会对自己造成多大的影响。
但殊不知《婚姻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就说明夫妻是可以签订协议书自由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的分配以及归属。
现在可以把最近遇到的关于夫妻之间在婚内签订协议书的有关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
1、 阿杰跟阿花在婚内签了一份《忠诚协议书》,若一方有婚外情的话,则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20万元以及主动放弃孩子抚养权,那关于该份《忠诚协议书》是否有效呢
很多人认为忠诚是属于道德约束的范畴,不应该受到法律层面的约束。但是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书是被认定有效的,因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第四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那忠诚协议书也即是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予以具体化,也让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备可诉性。
回到案件本身,阿杰跟阿花双方在《忠诚协议书》明确约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忠诚,不能与第三者有暧昧的不正当的关系,否则就要面临支付赔偿金以及丧失孩子抚养权的后果。在签订《忠诚协议书》后,阿杰在外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且有相关的暧昧聊天记录以及相应的照片视频证据掌握在阿花手上。
在法庭上阿花依法举证证明阿杰婚内出轨,严重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且双方在签订《忠诚协议书》之时没有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最后法院依法判决阿杰向阿花支付20万元赔偿金以及把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阿花抚养。
关于本案的协议书固然是有效的,只不过内容上的约定颇有争议。关于赔偿金20万元部分是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以及赔偿金额,且该金额也符合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最后法院也予以支持。只不过关于孩子抚养权部分,因为涉及到身份关系,具备人身属性,不应当用协议书去约定,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最终还是要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依法将孩子抚养权判归有利于抚养孩子的一方。本案中,法院考虑孩子一直由阿花抚养,且也有能力照顾孩子,最后亦是依法从有利孩子健康的实际角度出发把孩子的抚养权判归阿花。
注意:签订《忠诚协议书》的时候要列举出属于违反夫妻之间忠诚的行为,这样更容易举证去证明,同时约定清楚具体的赔偿金额,赔偿金额要切合双方的实际情况,不宜过于夸张。另外不要把有关人身属性的部分约定在协议书,例如孩子抚养权、抚养费、孩子的姓名等等。
2、 大华跟小朱婚内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大华将他婚前的房子全部赠与给小朱,现在小朱一张诉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要求大华把房子过户到其名下,那现在大华是否会丧失房子的所有权
本案中,小朱以《婚姻法》第十九条为依据要求大华将房产过户给她或按照房子的现价值补偿给她。而大华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的规定答辩房子是属于其婚前的,且其没有依法将房子变更到小朱名下,则他有权利依法撤销。最后法院支持了大华的答辩请求,依法驳回了小朱的该项诉讼请求。
在这里大家是否打了一个大大问号?不是说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书都是有效的吗?那为何大华还可以撤销?
这个是需要视情况而定的!具体需要看房产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
1、 如果本案的房子是大华完全的婚前个人财产,那在房子没有到房管局办理过户之前都可以撤销的。《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有三种,分别是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2、 如果本案的房子是大华跟小朱的婚内财产,那就不需要去做公证或者办理房产过户,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最后房产属于小朱的个人财产。
3、 如果本案的房子是大华婚前支付首付款以及偿还部分贷款,婚后与小朱共同还贷,后来大华通过跟小朱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房产各自占50%份额的话,那根据目前大多数的司法实践亦是直接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因为房屋虽然系大华在婚前贷款购买,但并不能完全认定为属于大华的婚前个人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的是一方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之情形,所以不适用该条约定,大华不能使用任意撤销权。
在这里再慎重地给大家提个醒,话可以乱说,但是协议书还真的不能乱签。现在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书》、《财产协议书》、《保证书》等书面协议书太常见了,以后遇到这种情况,千万不要急着签字。建议大家还是需要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否则,一纸协议书很容易会让你处于净身出户或者少分财产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