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通报!临沂兰山区妇幼保健院被查!

   日期:2020-10-10     浏览:442    评论:0    
核心提示: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兰山区妇幼保健院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行政处罚,被罚款19000元。近日,临沂市兰山市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布

兰山区妇幼保健院因采购

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行政处罚,

被罚款1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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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临沂市兰山市场监管局曝光了行政处罚案件,本次曝光中的临沂市兰山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临沂市兰山区妇幼保健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原料,被罚款19000元。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市监食罚〔2020〕SP01009号显示,临沂市兰山区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中心(临沂市兰山区妇幼保健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豆腐。


临沂市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罚款19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25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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